大连虹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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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分类
(一)以朴实署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职责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署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送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职责小。当货品产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能够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职责划分
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2、在安排储运时运用自己的库房或许运送东西
3、安排运送、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状况,关于托运人来说,货运署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职责。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职责划分
当货运署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运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职责划分
当货运署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运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1、联合国《多式联运条约》规则MTO对货品灭失或推迟交给的补偿职责
(1)关于货品灭失或损坏的补偿限额最多不超越每件或每运送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越2.75SDR,以较高者为准。可是世界多式联运假如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送,则MTO的补偿职责按灭失或损坏货品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越8.33SDR核算单位。
(2)、关于货品的拖延交给,规则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拖延交货的补偿限额为拖延交给货品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越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则MTO对货品灭失或推迟交给的补偿职责
(1)关于货品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许每个其他运送单位666.67SDR,或依照灭失或损坏的货品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2)关于拖延交给,我国的《海商法》规则货品交给期限为60天,MTO拖延交给的补偿限额为拖延交给货品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成心或许不作为而形成的拖延交给则不享受此约束。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职责划分
货运署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署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送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库房及装卸东西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署理人。关于货运署理的法律地位的承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状况具体分析。
(六)以合同条款为准的职责划分
在不同国家的规范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署理的职责。通常,这些规范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署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相似单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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